醴 陵 市 财 政 局
中共醴陵市委老干部局
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醴财社[2006]24号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七厅局《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互助),由离休干部(含生前,下同)所在单位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停办、破产及整体改制企业的由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二、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照在职职工缴费办法,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缴费工资基数为854元/月),分别按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退休职工缴费办法缴纳,不需缴纳2%的个人部分。
个人2%缴费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离休干部遗孀以及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配偶由单位负责缴纳。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为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统一建立住院统筹和个人帐户,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 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的来源渠道解决,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费情况报市财政局社保股,年终并入“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结算。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下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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