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
醴陵财政局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6-18 17:17:00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理顺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均属于应当加强与规范管理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归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其他所有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财政国库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及时办理专户管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按照程序开设专户。各类财政专户的开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度,经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消。

(三)同类专户归并。各级财政专户应当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一步清理、归并,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应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消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财政资金专户设置的具体要求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规定设置。

(二)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专户,应当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各类财政专户,除“粮食风险基金”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暂时分别保留一个专户外,其余粮食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四)其他财政资金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予以归并,加强规范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需开设新的财政专户以及要求县级财政开设相关专户的,应按有关规定会商国库科,国库科报局长批准后,发布相关文件,由财政国库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财政资金专户。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管理,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监督、指导。

(一)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二)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和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月末由财政国库部门编制财政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保资金各类账户收支情况报表。

(三)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国库科。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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