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S=C1/N×(X1/C1+X2/C2+X3/C3+……Xn/Cn) X1、X2、X3……Xn——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算起;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为其实际缴费年限。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过渡性调节金≤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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