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对象 1、依法对各核算单位会计账簿实施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依法对各核算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稽核重点 1、违反《会计法》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真实、手续不健全的问题; 2、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做假账,隐瞒真实资产状况,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 3、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未经领导审核、批准的超预算、无计划的各项开支; 4、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5、正常经费、专项经费是否分项核算问题; 6、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索要钱物、礼品、公车私用、为配偶、亲属谋取私利的问题; 7、其他违反上级规定或本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稽核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四、方法与步骤 稽核工作实行自查和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稽核审计组在每季度末发出稽核通知,各会计核算组接到通知一周内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稽核审计组; 第二步,稽核审计组组织兼职稽核员按内部稽核规程进行检查; 第三步,对稽核结果和查出的问题,由稽核审计组出具稽核报告,交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稽核规程、工作底稿和稽核报告书由稽核审计组统一制订。
五、稽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中心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稽核审计组负责人为成员的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的稽核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具体稽核工作由稽核审计组组织实施,中心临时指定二至三名会计核算组长作兼职稽核员,稽核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稽核审计组长为主审稽核员,负责其他稽核员稽核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编写稽核报告,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稽核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部分,稽核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稽核审计组跟踪监督落实。各有关柜组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稽核资料,并实行回避制度(即被审柜组稽核员回避),以确保稽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