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原始凭证粘贴整理办法
醴陵财政局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7-17 17:58:21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原始凭证的粘贴、整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凭证装订和会计档案管理的质量,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醴陵市会计集中核算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凭证粘贴、整理。

第三条 核算单位的原始凭证,需由单位报账员或经办人按照要求在统一规格的凭证粘贴单上进行粘贴、整理后,方可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条 核算单位需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理、粘贴,不得随意、无序粘贴。
(一) 原始凭证首先应按照需分别填列的末级会计科目(如:办公费、招待费等)进行分类整理,同类末级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应粘贴在一起。

(二) 原始凭证进行粘贴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粘贴单和旅差费报销单,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购买的票据粘贴单和旅差费报销单。

(三) 在票据粘贴单上粘贴原始凭证时,应使用固体胶(方便胶)进行粘贴,以保证凭证的粘贴效果,做到牢固、整齐、美观。

(四) 同类原始凭证如果数量较多,大小不一,应按票据规格的大小进行分类,同一粘贴单上所粘贴的票据尽量保持大小一致。每张粘贴单所粘贴的票据不得过多,规格较大的票据(如:购物发票)可粘贴2-6张;规格较小的票据(如:停车费、路桥费、定额餐饮票)可粘贴8-16张。

(五) 凡需列入差旅费科目的报销凭证(如:停车费、路桥费、车票),均应使用旅差费报销单。粘贴时,应先将票据粘贴在粘贴单上,然后将旅差费报销单粘贴在票据和粘贴单的上方,不得直接在旅差费报销单的背面粘贴报销票据。

(六)在粘贴单上粘贴票据时,应自右至左、由下到上均匀排列粘贴,确保所粘贴的票据与粘贴单上、下、右三面对齐,不得出边、留空或大量累压粘贴。原始票据应保持原样粘贴,对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票据,可先裁边整理后再行粘贴,但必须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的完整性。

(七) 对于规格较大,纸质较硬的原始凭证(如:工资表),可不再使用票据粘贴单进行粘贴,但必须分张折叠,规格大小要与票据粘贴单的规格保持完全一致。

(八) 原始凭证粘贴完毕后,需将票据粘贴单上粘贴票据的张数、大小写合计金额、日期、经办人和报账员签字等内容填列完整,做到书写清楚,计算正确。粘贴好的凭证,应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折皱、膨松,影响凭证装订的效果。

(九) 对于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的票据,领导签字原则上一票一签,但对于规格较小的原始票据,可以在票据张数和大小写金额填写完整、正确后,由单位领导在粘贴单上签字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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