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金的核定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核算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二、备用金的申领 1、单位报帐员填写《备用金申请表》,向中心核算柜组提出申请。 2、中心柜组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3、中心柜组根据领导审批的备用金限额打印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三、备用金的使用 1、因公在省内出差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在当事人填写借据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 2、总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可从备用金中直接支付。 3、单张票据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备用金支付;超过2000元以上的,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4、报帐员应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四、备用金的核销 1、单位报帐员应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并到会计中心进行报帐,不得拖延、积压,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2、每年12月31日,单位报帐员必须与中心核算柜组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五、备用金的管理 1、单位报帐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 2、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单位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3、各核算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坐收坐支。
六、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1、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各核算单位的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根据核算单位业务实际,调整备用金限额。 2、各核算单位出现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现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核算单位出现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委等特殊部门的应急性省外出差,可以使用备用金,其他单位省外出差不得借用备用金,应另行办理借款手续;个别单位因距会计核算中心路途较远造成报帐不方便的,可以根据日常业务7日内零星开支核定单位备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