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醴陵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全市各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醴陵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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