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株非税[2005]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管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发生的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和财政性拨款等结算业务。 (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现已更名为“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2)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 A、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和财政性拨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主管部门下拨二级机构款项,乡镇、街道办事处到市直主管部门拨付款项、下拨村级款项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往来款业务中,收取与支出(上缴)款项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其他费用。 B、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往来款。 C、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禁止使用本收据收取门面租金、物业管理费、捐赠费、登记费、系统工会举行活动收费和经营服务等应税收入。 各单位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押金款项(项目库编码95160101)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除押金外的其它款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的使用 (1)“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定向捐赠时可使用。如有明确对象,不是本单位使用的扶贫、救济、救灾和优抚等款项。 对于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也可使用本专用收据。 所收取的款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中的捐赠收入(项目库编码951602)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如年终单位之间的调剂余缺、赞助收入等供本单位自身使用的收入款项。此捐赠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湖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的使用 “湖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供经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使用。仅用于收取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会费。会员超过会费标准的捐赠收入不得使用该票据。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如驶协、消协、个协、价格协会、检察协会(检察院)、女企业家协会(妇联)和道路运输协会等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协会所收取的款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醴陵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