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一、使用财政票据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使用财政性票据。 (一)单位收取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目录内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四)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从投资方收取并作为实收资本进行核算的投资收入; (五)从被投资方收取的股份红利;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同一法人范围内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 (七)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八)单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股票销售业务除外) (九)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十)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十一)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十二)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的(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征收营业税的收入行为。 二、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增值税票据)。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如: (A)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B)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C)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D)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E)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醴陵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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